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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配比”可减少房产税负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3-26     浏览次数:

  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企业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对于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筹划,因当紧密围绕房产原值的会计核算进行。

  掌握税法规定准确掌握房屋定义税法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产税,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需要并入原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这就要求在核算房屋原值时,应当对房屋与非房屋建筑物以及各种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适当划分。

  房屋的定义为:上面有顶,四面有墙(或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以供人们生产、休息、娱乐、活动、仓储等的场所。根据这个定义,可以区别于其他的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假山、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厂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以上建筑物均不属于房产,不征房产税。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是指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等。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往往不仅仅为房产服务,税法同时规定了其具体界限:“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另外,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实例分析核算地价有技巧。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第21条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房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对非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自用的房屋同样适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应当注意,一次结转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只是指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土地。这里的“相关”应当理解为“对应”或“配比”。企业应当以对应房产占用的土地面积按比例结转,对于非房产占用土地(如场地),应当予以摊销。

  例:某企业于2008年3月1日征用100亩(66666.66平方米)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500万元。企业按50年摊销。2008年6月份,动用5000平方米(长100米,宽50米)兴建一号厂房。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会计要将土地使用权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户中。每个月要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数额为5000000÷50÷12=8333.33(元)。到2003年6月初,“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余额为:5000000-8333.33×3=4975000(元)。应结转至在建工程金额为:4975000÷66666.66×5000=373125.04(元)。本月应摊销额为(4975000-373125.03)÷597月=4601874.96÷597月=7708.33(元)。以后仍按上述方法进行处理。

  上述方法的可行性,在于会计核算时遵循了“配比”原则,避免了场地占用的土地结转至在建工程成本,从而减少了房产税税负。需要注意的是,有人提倡推迟项目建设时间以便在“管理费用”中多摊销土地价款,从而减少结转至“在建工程”的金额,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推迟项目建设时间,会影响投资进度,即使是提前征用土地,也会浪费500万元的资金成本,这种做法只能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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