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甲公司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由乙公司供应,乙公司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料由A公司提供。两公司为紧密互补型企业。2003年,甲公司租用乙公司一生产车间(包括厂房、设备)生产乙公司产品,甲公司每年支付乙公司租金300万元,其中厂房租金200万元,设备租金100万元。乙公司厂房的房产税计税原值为1200万元,当地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5%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乙公司出租车间应负担营业税和房产税为(不考虑其他税费):营业税:300×5%=15(万元)
新增房产税:200×12%-1200×(1-25%)×1.2%=13.2(万元)
合计新增税负:15+13.2=28.2(万元)
筹划方案
为了减轻租赁税负,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后,采用以下“筹划方案”: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收取租赁费,而是通过“价格弥补”,即乙公司将销售给甲公司的产品提价200万元(不含税价),用以弥补租赁车间的收益,这样租赁车间的相关税费就可以“节约”下来。乙公司虽然增加了增值税销项税34万元(200×17%),但该增值税是向甲公司收取的。甲公司虽然多支付了增值税34万元,但进项税金增加了34万元,因此增值税负担总体上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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