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泥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销售各种标号水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日,该公司与某经销商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以每吨284元的含税价格将水泥卖给经销商,其中包括装卸运输费用50元。该公司预计2009年度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60万元(不包括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09年度可销售水泥40万吨(每吨生产成本140元)。由于没有自己的装卸运输队,该公司便雇用外部运输公司负责装卸并送货上门,平均每吨装卸费20元、运输费用30元。该公司按234元开具销售发票,50元的装卸运输费另开收款收据。装卸运输费先由该公司在收取水泥款时一并收取,暂挂“其他应付款”账户。待货物运到后,凭开具的收款收据与运输公司进行结算,运费收支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核算,挂账的这部分装卸运输费没有申报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即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不属于价外费用。
方案一:该公司按正常的产品销售价格与购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该公司将发票转交给购货方,该公司为购货方代垫运费。同时,该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在货物运达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这样,每吨水泥的价格从284元降为234元,且同时符合代垫运输费用的两个条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则2009年度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不含税销售额=234÷(1+17%)×40=80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86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360-860=500(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500×(7%+3%)=50(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500÷8000=6.25%;
主营业务利润额=8000-140×40-50=235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350×25%=587.5(万元);净利润=2350-587.5=1762.5(万元)。
方案二:如果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销售价格包括运输装卸费,运输费用不再由购货方负担,而由销售方负担。一方面,由该公司给购货方开具销售发票,销售额包括运输装卸费。也就是说,该公司将收取水泥装车费作为价外费用申报增值税。另一方面,由运输企业给该公司开具运输发票,该公司可凭运输发票金额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注意:装卸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抵扣7%的税后余额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则2009年度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不含税销售额=(234+50)÷(1+17%)×40=9709.4(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9709.4×17%=1650.6(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860+30×40×7%=944(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650.6-944=706.6(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706.6×(7%+3%)=70.66(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706.6÷9709.4=7.28%;
主营业务利润额=9709.4-140×40-70.66-30×40×(1-7%)-20×40=2122.7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122.74×25%=530.69(万元);
净利润=2122.74-530.74=1592(万元)。
分析综合考虑应缴税费和净利润两个因素,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不仅少缴税费170.53万元(1308.03-1137.5),而且税后净利润增加了170.5万元(1762.5-1592),即方案一缴纳税费最少,税后净利润最多,方案一为最佳方案。
方案一对一般企业来说可能是最佳选择,但该水泥生产企业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再三权衡后最终选择了方案二,原因是该公司目前可以享受双重税收优惠。
2008年底,该公司生产的水泥产品已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该公司水泥全部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应退税额706.63万元。
该公司系2006年2月成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该企业2009年度开始进入减半征收的第二年份。如果方案二考虑即征即退增值税因素,则2009年度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为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款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相应增加企业所得税=706.6万元×25%×50%=88.33(万元)。此时,方案二实际负担的各种税费=70.66+(530.69+88.33)=689.68(万元),税后净利润=1592+(706.6-88.33)=2210.27(万元),从应交税费和净利润两个方面进行比较,方案二明显优于方案一,理应成为该企业的首选方案。所以将收取水泥装卸运输费作为价外费用申报增值税不仅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加企业收益,而且没有任何税收风险。对购货方来说,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17%的进项税额,更有利于购销双方的业务合作,所以对该企业来说方案二才是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