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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文化企业认定细则明确 享免税优惠有六个条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8-18     浏览次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9]105号),就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本条所称转制文化企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5]16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的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二)由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浙江省、广东省及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审核发布的试点单位,包括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名单,由北京市发布的中央在京转制试点单位。

  (三)财税[2007]36号规定的新增试点地区审核发布的试点单位。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持原认定的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更名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更名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此外,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据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三是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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