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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实务处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8-25     浏览次数:

  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

  财税[2009]64号文件规定了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公式,相比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文件还明确了计算时出现红字的处理方法。财税[2009]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A金融企业2008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100万元,2009年末贷款余额20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余额1000万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余额2000万元,委托贷款余额500万元。由于委托贷款未纳入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因此2009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20000+1000+2000)×1%-100=130(万元),2009年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230万元;如果金融企业2008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300万元,2009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20000+1000+2000)×1%-300=-70(万元),因此对多计提的7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金就需要调增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9年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仍为230万元。

  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程序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优惠审批管理控制比较严格,必须有文所指,对金融企业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财税[2009]6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B金融企业2009年发生贷款损失200万元,2008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100万元,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先冲减已计提的10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金,余下的100万元据实在计算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然了,如果发生贷款损失当期收回的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金融企业申报税前扣除贷款损失时,须同时报送以下相关文件、资料:(一)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等;(二)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三)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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