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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提奖筹划不可忽视的“败笔”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0-26     浏览次数:

              凡思利公司是一家大型服装公司。2006年初,该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相捆绑的方法。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每月从公司领取1600元的工资,年终按销售额的10%领取销售提成奖。
              该公司销售人员老王2006年经过努力实现销售额80万元,按照规定,老王年终时应得到8万元的销售奖金。可当老王高高兴兴地到公司财务部门领取奖金时,财务人员却告知他在领取奖金之前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625元,即老王的应纳税额=80000×20%-375=15625元。(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面对1万多元的税款,老王觉得无法接受。他提出尽管按规定年终他得到了8万元的提成奖,但在实际工作中还要支付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按年终奖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然而,财务人员对此也爱莫能助。

              为了避免因奖金问题影响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凡思利公司张老板与财务主管一起来到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寻求解决办法。税务师小刘在了解凡思利公司的实际情况后,建议他们在给销售人员发放提成奖时,将销售人员的差旅费、通讯费等一些费用从提成奖中扣除。这样不仅可以减少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支出,还可以减少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支出。

              以老王的情况为例,小刘做出一番测算。假设在销售提成奖中差旅费占20%、通信费占10%。
              老王年终应得的奖金=[80000-80000×(20%+ 10%)]=56000(元)
              老王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56000×15%-125=8275(元)(税率、速算扣除数的适用方法同上)
              因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前扣除。
              凡思利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80000×(20%+10%)]×33%=7920(元)(假设2006年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00万元,凡思利公司所使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听完小刘的测算之后,张老板十分高兴。他当即吩咐财务主管在对销售人员发放提成奖时就采用此种方法。然而,在凡思利公司实行此种提成奖发放方式后不久,税务人员就到凡思利公司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税务人员发现一张差旅费报销凭证数额较大,于是就对此张差旅费报销单据的来源进行了调查。

              经过调查,税务人员发现此张单据存在虚开现象。据此,税务人员认定凡思利公司偷逃税款,并依法做出补税罚款处理。面对如此结果,张老板立刻追查此单据的来源,经调查此张单据是一名销售人员在领取提成奖时为多获取差旅费虚开的。

              当初实行分离式发放提成奖的目的是为了减少销售人员和企业的税收负担,没想到个别销售人员却利用此机会虚开报销单据,给公司造成损失。这种情况虽然与销售人员的自身素质有关,但总的来说还是由于当初纳税筹划时没考虑全面。经过此次教训,张老板认为税收筹划并不是很简单的事,节约税款和避免风险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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