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商家采取的促销手段不断翻新,其中“买十赠一”就是比较常见的促销方式之一。这种促销方式在操作上简便易行,但在会计核算如何进行处理却值得商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那么,“买十赠一”中的赠送是否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无偿赠送呢?笔者认为两者是有区别的。“买十赠一”中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十”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就不可能获得“赠”。“赠”是伴随着“销”进行的。这种促销活动同价格让步的实质上是一样的,是一种变相的降价。
例:一件商品售价100元/件(不含税),成本70元/件,采取“买十赠一”销售方式,售出90件,获得价款9000元,同时赠送出9件,发出的商品总数99件。如果采取降价的方式,价格降为90.91元,那么,售出99件,收取价款也是9000元。两者发出的商品数量相同,获取的价款也相同。该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5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90×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00(70×90)
贷:库存商品 6300(70×90)
其赠送的商品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6437
贷:库存商品 6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7(90×9×17%)
如果赠品不计算税金,企业将面临补税137元,并被课征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处理。
销售时如果直接把“买十赠一”视为一种降价销售处理,就会少了麻烦和损失。
上例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5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90.91×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930
贷:库存商品 6930(70×99)
其实这种销售方式可视同一种特殊销售方式即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因购买方购货数量较大或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体现的是薄利多销的营销策略。“买十赠一”也是这种策略之一,所以说“买十赠一”也属一种商业折扣。
对于商业折扣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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