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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以旧换新的涉税处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1-13     浏览次数:

  为了刺激内需,国家出台了家电以旧换新办法,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从操作流程来看,首先是消费者申请,家电以旧换新的购买者通过网络或电话提出交售旧家电;其次是回收旧家电,回收企业收购旧家电,并向消费者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再其次是购买新家电,消费者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中标的家电销售商处购买家电,并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最后是销售企业按照家电售价减去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即收取实际销售价减去补贴款的差额,然后凭申报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销售发票存根等向当地财政申请已垫付的补贴资金,财政部门根据相关信息记录和凭证给销售商补贴。接下来的则是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回收企业将收购的旧家电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并向拆解企业领取运费补贴;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凭收购发票底单及相关信息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上述家电以旧换新流程中,涉及销售企业、回收企业、拆解企业、购买者、政府部门,这就涉及销售企业、回收企业、拆解企业、购买者的税收问题,那么,各环节的涉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应该怎么进行,笔者归纳如下。
  销售新家电企业如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应按货物全价计税,并开具普通发票。收取旧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例如,某家电企业(一般纳税人)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给用户彩电4台,开出普通发票,金额为2.52万元(已扣除收购旧货的成本0.28万元),则当期销项税额=(2.52+0.28)÷(1+17%)×17%=0.41(万元)。而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例如,某商场向消费者销售某款空调价值3400元,消费者同时送回一台旧空调售价2900元。销售收入=3400÷1.17=2905.98(元),购进商品3400-2900=500(元)。如果不考虑减除空调成本及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905.98-500=2405.98(元),应纳所得税=2405.98×25%=601.5(元)。
  回收旧家电企业如何计税在正常情况下,回收企业回收旧家电再出售,需要自己承担运费。而家电以旧换新办法规定,回收企业可从拆解企业取得运费补贴,而该补贴来源于政府。因此,运费补贴属于回收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应作为政府补助,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财政拨款等3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回收企业取得的运费补贴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并入企业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拆解企业如何计税拆解旧家电企业按照取得的收入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但要注意的是,拆解企业垫付运费补贴,只是代政府向回收旧家电企业支付补贴,拆解企业实质上未从政府取得补贴收入,因此不存在补贴收入缴纳相关所得税问题。
  企业购买者如何计税企业以旧换新购进家电,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新家电,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对于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家电有两种账务处理方法,一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二是按照实际支付价款加政府补贴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不管账务如何处理,政府补贴都要计入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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