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退福利,是指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根据法律与职工本人或职工代表(工会)签订的协议,或者基于商业惯例,承诺当其提前终止对职工的雇佣关系时支付的补偿。如今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因故辞退员工的情况。对于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支出(以下简称“员工辞退福利”)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很多企业并不太清楚。那么,员工辞退福利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员工辞退福利费属企业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其中,“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即辞退福利,包括:(一)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二)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即一是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工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二是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建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员工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准予税前扣除的员工辞退福利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会计制度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即应付金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作为企业税前扣项目的员工辞退福利,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那部分支出,尚未支付的部分,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
举例说明,某公司为一家具制造企业,2008年9月,为了能够在2009年4月顺利实施转产,公司管理层制定了一项重组计划。计划规定,2008年10月1日~2009年3月31日,公司将按每名职工辞退福利9万元,陆续减员300人。截至2008年末,该公司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方归集的员工辞退福利金额为1350万元,而借方实际支付了1080万元,则2008年允许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员工辞退福利金额为1080万元,而不是1350万元。
3倍工资数额以外的辞退福利应缴个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接上例,该公司的职工甲2008年10月15日被公司辞退,该职工(在原单位工作20年)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9万元,其中超过上年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为38400元,则该公司在支付职工甲员工辞退福利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8400÷12-2000)×10%-25]×12=1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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