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用好分期收款方式可以节约税金某工业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1~11月销售收入为120万元,按核定应税所得率7%计算,应纳税所得为84000元,不到10万元,适用27%的照顾税率,需缴纳所得税22680元;如果该企业12月这个月,按正常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实现30万元,年终汇算收入总额为150万元,按7%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为105000元,超过10万元,适用的是33%的税率,需纳所得税34650元。
对这个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后,节约税金的效果比较明显。具体做法如下:
把这家企业12月份30万元的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按合同中约定分两次收回价款,第一期
点评: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中,除了33%法定税率外,为了照顾一些小企业,也规定了27%和18%两档照顾性税率。年应税所得在3万元以下,按18%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税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按27%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常常听到有不少核定征收企业抱怨,年终汇算时,仅超过一点,比如10万零1分,就要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这1分钱之差,税率从27%提高到33%,企业就多了6000元的纳税成本。他们希望能在不违背规定的情况下,对销售收入进行筹划,享受按低档税率缴税的优惠。
在商品交易中,由于存在不同的结算方式和商品交易方式,企业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商品交易收入的实现。如果企业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产品,根据规定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产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实现时间,并按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本期的销售成本。
这样筹划模式也同样适用于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纳税人在进行具体的税收筹划时要有针对性地作出具体分析。如果企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远远大于10万元,则没有通过分期收款方式进行筹划的必要,但对于那些小型企业和应纳税所得不是很高的企业,利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进行税收筹划还是很划算的。
案例二:改变企业解散日期可以节约税金
某公司董事会于
于是,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
案例三:控制并购中的现金支出可以节约税金
有A和B两个公司,B公司股本为1500万元。现A公司欲对8公司实行并购,经过双方协商,拟采用以下方式:
(1)A公司发行新股换取8公司股东手中持有的部分B公司旧股。
(2)其余部分8公司股票由A公司以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在这种并购模式下,企业应当如何确定支付现金和新股换旧股的比例才能最大程度地节约税收成本呢?
如企业选择支付的现金大于300万元,也就是说,非股权支付额超出了被并购企业股权票面价值的20%(300万元÷1500万元),那么按照税法规定,对这一并购行为8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A公司能够把现金支付额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对8公司或其股东而言,就可以享受免交所得税的待遇:8公司免交企业所得税,或B公司股东不交个人所得税。
点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6月发布的《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合并,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股本的账面价值)的20%,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所得税处理方式:一种是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一种是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旧股换新股,不被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非交换股权的股东获得的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旧股转让收入,计算所得并依法纳税。
从上面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在并购出资方式选择时应该注意非股权支付额20%的界限,充分利用低于20%所享有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并购的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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