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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房产业的税收策划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04     浏览次数:

     财政部即将发布企业免税所得工本费用与损失的分摊办法,包含证券商、期货商与房地产业者,从今年开端,将拥有较具弹性与合理的免税所得工本、费用的减税权,节税空间变大。
  因应去(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财政部已经拟订「营利事业免税所得相关工本费用损失分摊办法」,并明令要从9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开端适用,企业在97年5月办理96年度营所税申报时,即应按照新办法归类并摊计免税与应税所得的工本、费用。
  财政部表示,企业从事土地、证券与期货等交易所得,享有免税或暂停课税的优惠,另外还有部分勿需计入所得额课税的股利或盈余净额,促使企业的所得产生应税与免税收入等两大区块。因此在应税与免税所得项下的各项工本费用,一旦无法明确归属是应税或免税部门下产生者,就要依据财政部订定的分摊办法进行比率分摊,不能全数行计。
  过去,财政部未准许业者自行依据应税部门或免税部门选择分摊方式。新办法公布后,因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范而分设部门营运且作部门别损益计算者,可以自行选择按营业费用性质在部门间选定适当基准分摊费用,但一经选定后,即不得再更改。
  这项准许自行按部门别选择分摊计算方式的规定,对综合证券商最为有利。
  财政部举例,综合证券商年营收属于免税所得100万元、应税所得也是100万元,综合证券商分为证券、自营与承销三大部门,免税所得100万元若均发生在证券部门,过去不得自行选择按部门别分摊时,假设无法归属的费用为100万元,应税与免税所得需各按二分之一、即50万元,摊行费用。
  新规定按部门别分摊费用后,证券、自营与承销三大部门,按部门别后即可平均按三分之一摊行,免税部门可摊行的费用降为33.3万元,应税所得即可以分摊较多的费用,所得税自然会下降。
  新免税所得费用分摊办法亦准许证券商、期货商与房地产等业者持有未出售的有价证券、期货或土地,在出售当年度,证券、期货与土地在持有期间,经运用后产生的应税及免税收入,亦可合并分摊免税费用。
  这项规定对房地产业者也分有利。财政部举例,假设甲公司在96年1月购入一块土地,同年12月出售,未出售前11个月土地有租金收入,过去土地租金不能分摊购地的利息支出费用,新办法则同意可按比率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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