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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企业所得税筹划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30     浏览次数:

跨国企业进行所得税国际税收筹划可以采用的方式很多。

  四件武器

  国际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套用国际税收协定、组建内部保险公司、资本弱化。

  利用国际转让定价转移利润是目前许多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最重要的手段。它主要是利用非市场的定价手段在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间转移利润,使企业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关联企业中实现,从而达到跨国企业整体税负下降的目的。

  套用国际税收协定税收筹划,指的是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享受的税收好处。它要求避税港必须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才能实现所得税国际筹划的目的。

  在跨国企业集团内部组建内部保险公司也能达到所得税国际税收筹划的目的,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内部保险公司不能成为母公司所在国的居民公司,否则母公司所在国仍要对内部保险公司的利润征税;二是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内部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必须能在缴纳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资本弱化税收筹划也是跨国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手段。所谓资本弱化,指的是跨国企业故意增加债务资本,降低其股权资本在整体资本结构中的比重。由于债务融资需要支付的利息一般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而股权融资发生的分配股息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资本弱化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国际转让定价税务筹划手段。

  从各种税收筹划方法看,跨国企业不管采用哪一种方式进行国际所得税筹划,都必须在海外拥有由自己控制的企业,即所谓的受控外国企业。

  一种目的

  筹划的目的都是省钱,差别只是省多少的问题。

  跨国企业一般可以通过在国际低税地地区组建控股公司、金融公司、贸易公司、许可公司等受控外国企业形式,进行所得税国际税收筹划。这里,举一个利用控股公司进行预提所得税筹划的例子。

  假设:南非有一家母公司在美国拥有一家子公司。2007年,南非母公司从其美国子公司分得毛股息1000万美元。由于南非和美国之间还没有税收协定,所以,该1000万美元在汇回南非前,美国要征收30%的股息预提税,即300万美元。但是,如果南非母公司预先改变策略,即在荷兰建立一家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先把1000万美元投资于荷兰的子公司,然后再由该子公司把这1000万美元投资于美国的子公司,其纳税义务就会大大不同。因为美国与荷兰之间有税收协定规定,股息预提税税率仅为5%,而荷兰与南非之间也有税收协定,税率也为5%。此外,荷兰还规定,对外国人投资建立的控股公司免征公司所得税。所以,这样安排后,南非母公司就节省了1000×30%-1000×5%-(1000-1000×5%)×5%=202.5万美元的东道国股息预提税税款。

  通过受控外国企业(公司)进行所得税国际筹划必须密切注意本国的受控外国企业(公司)规则。

  由于跨国纳税人利用在避税港建立子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以逃避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详细的受控外国企业(公司)规则。

  所谓受控外国企业规则,是指一国为了防止跨国公司利用受控外国企业进行国际避税而制定的一系列约束性规定。我国自2008年起也开始实行这样的规则。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这说明,我国对一般的受控外国企业在利润没有汇回前是暂时不征税的,但如果符合特别纳税调整中关于受控外国企业的认定标准,则必须承担纳税义务。

  制胜关键

  企业只有了解居住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才能有效利用受控外国企业进行所得税国际筹划,从而实现预定的筹划目的。

  利用受控外国企业进行国际所得税筹划时,必须注意居民所在国的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一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控制比例规定。例如,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的“控制”作了明确规定:(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如果满足第一款条件,说明该外国企业确实受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的实际控制。如果满足第二款条件,说明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对外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都有较大的控制权,很有可能会影响外国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控制比例达到了税法上的规定,你的受控外国企业利润不管是否分配也不管是否汇回,都要被征税。

  二是要注意受控外国企业所在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也就是说,只有当我国居民企业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或地区)持有当地企业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而且全体中国居民股东在该企业中拥有50%以上股份时,这个居民企业才需要就应归属于它的该外国企业的保留利润申报纳税。因此,在选择哪一国组建受控外国企业时必须了解该国的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是要注意受控外国企业的组织形式。有的国家规定,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仅适用于公司,而有的国家适用各种企业。我国税法规定适用于企业,但具体是哪些类型的企业还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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