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税收优惠扶持动漫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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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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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产业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生力军,已经成为一项集艺术、科技、出版、玩具制造、商业、旅游和传播媒介为一体的综合型、现代型工业。近10年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动漫产业的发展,先后推出了一系列扶持动漫产业的相关政策,为动漫企业免费打造一流的工作科研平台,动漫产业的发展进入了从未有过的快车道。根据文化部的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中国已有450多所大专院校开办了动漫相关专业,拥有动漫企业5400多家、各类动漫教学机构1300多家,动漫产业园区30多个和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17个。那么,政府在税收政策上的扶持体现在哪里呢?笔者对此就有关动漫产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 可享受软件产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减免 2006年国家直接对动漫企业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措施,重点在原创的动漫企业享受软件业税收优惠,此举促进了我国动漫业的高速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动漫企业还获得了营业税优惠,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这就是说,动漫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可以享受文化体育业税目3%的低税率,而不是以前的服务业税目的5%税率。 但一哄而上的动漫热使这个正处在起步、模仿和混沌阶段的新兴产业充满浮躁和泡沫。2006年我国动画片产量超过8万分钟,但一半以上是为其他国家“来料加工”的境外产品,真正的国产片仅占1/3左右,在国内外市场有影响力的精品之作更是凤毛麟角。于是,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提出了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文化企业竞争力,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新要求,与之前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相比,新文件在注重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更加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则鼓励动漫企业做大做强做精,提出了对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的更高的认定标准。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办发〔2008〕114号的精神,修订发布了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该文件对过去5年行之有效的政策予以保留,并针对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增加的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继续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该文件第三款规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都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二是扩大了优惠范围。该文件第九款规定,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动漫企业也包括在内。 可以享受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 2006年,国家对所得税的优惠力度又进一步加大,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办发〔2006〕32号规定,新办动漫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补充了税收抵免的内容,对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由于优惠政策的变化,动漫企业又增加了新的优惠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五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近日,新出台的财税〔2009〕31号在所得税方面相对于前些年的相关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具体优惠项目及操作方案,该文件第五款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六款规定,对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动漫企业有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二是明确了政策衔接问题。文件第八款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 开发动漫产品进口设备可免进口环节税收 财税〔2005〕2号、国办发〔2006〕332号都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进口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可予以抵扣,财税〔2009〕31号第七款作出修改,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删除了“进口增值税”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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