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导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消费税税种的避税检查上,除了同增值税一样检查其销售收入外,重点检查其使用的税率及委托加工的产品。
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分别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次较多。当企业为一个人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内部各分厂及所属商店、劳动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销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通过内部订价,便可以微妙而有效地达到整个联合企业避税的目的。即当适用高税率的分厂将其产品卖给低税率分厂时,通过制定较低的内部价,便把商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税率高的部门转到税率低的部门。适用高税率的企业,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额减少;而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不变,应纳税额不变,这样从总体上逃避了税收。
这就要求税务人员必须了解联合企业下属各分厂之间彼此购销产品的价格,是否与该种产品的市场价格相符。若相差悬殊,有避税之嫌,在征税时,应要求企业内部备分厂之间购销商品按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税。
(二)对委托加工产品的检查
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销售时,按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消费税;工业企业接受其它企业、单位个人委托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5%.显然,工业企业制造出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产品税负轻。因此,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逃避消费税的缴纳,总是利用这一政策,运用各种手段,将自制产品伪装成受托加工产品,以此来减轻税负。比如,当企业按照合同为其它企业加工定做产品时,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品所需要耗用的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转入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来后,不做产品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贷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以购货方名义进料。
为堵塞漏洞,国家税法明确规定:委托加工产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产品。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均应按照自制产品缴纳消费税。
要有效地对这种行为给予纠正和制裁,还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经济业务上的检查。具体检查方法如下:
由于真正的委托加工,一般受托方与委托方需签订委托加工产品的合同,委托方带来的原材料成为代管物资,受托企业一般要在“委托加工来料备查薄”中登记,而不记入往来账等本企业账中。因此,若企业有委托加工业务,首先审查其是否有委托加工合同及所规定的原材料来源等内容。同时可审查往来账,看往来账上是否有原材料,并核实原材料是否属企业自用的材料。这样便可以确定企业的委托加工业务是否真实可靠,便于据实收、补税款。
营业税的反避税检查
营业税是对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全部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个古老的税种。目前,除我国之外,还有一些国家征收营业税。
关于营业税反避税,在检查其销售收入时,与增值税的销售收入检查方法一致;在税率上,也要注意其使用上的合法性。这里重点提出营业税中两个特有情况。
有些从事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了少纳营业税,将提供服务时实际收取的服务收入分解为服务收入和附加费,或巧立名目另收取材料费、供暖费、报刊费、基建费、保安费、保险费等,分别开发票。将提供服务时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其它费用从服务业务收入中单独列出来,以红字冲减材料及有关费用账,或记入往来账,然后按被缩小的服务收入来缴纳营业税,以逃避部分税款的缴纳。 另外,由于旅游业务的计税依据为旅游费收入,而旅游部门为旅游者付给其它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从旅游费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很容易利用这一点,将本单位经营中的一些费用开支混入为旅游者支付给其它单位的费用中,一并抵减旅游费收入,缩小计税收入,减少应纳的营业税。
对上述现象,税务部门应加强税务检查,注意检查材料及各种费用账户的红字冲减现象,对业务收入不正常的企业单位,应特别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堵住这方面逃避税收的漏洞。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方法
利用转让定价在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以及利润的转移,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最常见的一种手段。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必造成收入和费用不合理的国际分配格局,从而影响有关国家的切身利益。因此,世界上已经有近70个国家在国内税法中规定,对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本国税务部门要进行一定调整。这种转让定价的调整措施既维护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也构成了一种障碍。??在吸收国外经验做法的基础上,1991年我国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调整转让定价的税则,为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该法第13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判定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转让定价是否合理,确定在不合理的情况下如何调整其价格。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标准
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在判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转让定价是否合理,可以采用以下标准。
(一)市场标准
即以非关联的独立竞争企业在市场上进行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应使用的价格。这里的市场价格,首先应该是关联企业集团中的成员企业与非关联企业进行同类交易所使用的价格,如果成员国没有与非关联企业进行过同类交易,则也可以按成员企业所在地同类交易的一般市场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