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主要是指以消费税产品为原材料,继续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业务。如用烟丝继续生产加工成卷烟,烟丝是卷烟的直接材料并最终构成卷烟的实体,这里烟丝和卷烟都是消费税的产品。而烟丝作为生产卷烟的原材料,其来源涉及到三种不同情况:一种是自行加工的,一种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再一种是外购的。三种不同的原材料来源,纳税处理是不同的。
1.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根据消费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也就是说,用企业生产出的烟丝为原材料,继续加工生产出卷烟,烟丝不缴纳消费税,只就生产出的卷烟征收消费税,但是直接对外销售的烟丝还是要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企业或单位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和对产品性能、质量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常常自己不能生产,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或者直接销售或者自己使用。按照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委托企业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则不缴纳消费税。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允许扣除当期投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外购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企业自己不能生产或委托加工同类应税消费品,那就只能选择外购。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即消费税税额包含在应税消费品的价格之内,因此,企业在外购原材料的同时,也就支付了消费税税款。对于用外购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因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税务筹划。尤其是利用关联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达到节税目的。即使不是关联方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础上,事先测算企业税负,确定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以求税负最低、利润最大。
税法规定,销售额是外币结算的,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采用当月初国家外汇牌价。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愈大,选择节税必要性也愈强。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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