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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企业巧节营业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05     浏览次数:

  北京某娱乐服务公司主要经营量贩式KTV,2003年按《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开据的年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业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该公司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应为800万元(2000+1000+1000)× 20%。
  但某娱乐公司自己记账KTV包房费收入2000万元,烟酒销售收入1000万元,餐费收入1000万元。某娱乐公司将烟酒销售收入 1000万元,餐费收入1000万元按餐饮业缴纳营业税,某娱乐公司实际缴纳税款为500万元(2000×20% )+(2000×5%),少缴纳300 万元税款。
  这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由于某娱乐公司在开据发票时,发票上并未注明房费、烟酒、餐费等收入项目,全部视为娱乐收入,所以某娱乐公司不能分别核算。税务局对分别核算营业收入的要求,是指具有餐饮收入的娱乐公司,必须有独立经营场所、专门的从业人员和核算人员。所以,即使某娱乐服务公司对其各项收入分别记了账,但是当年被税务局稽查,税务局要求某娱乐公司按32个月补交税款。某娱乐公司对税务局提出的某娱乐公司没有独立的经营场所提出疑问,后经过查证,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有独立大门和大厅。
  此后,某娱乐公司在无法为餐饮收入开辟独立经营场所的情况下,为了节税,又专门成立了一家餐饮公司,在顾客消费后为顾客提供两张《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一张为某娱乐公司发出的收入项目,注明为KTV的包房费;另一张为新成立的餐饮公司发出的收入项目,注明为餐费。这样,某娱乐公司(名义上的两家企业)就可将总收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按KTV房费20%缴纳营业税,另一部分餐费及销售烟酒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
  此外,如果某娱乐公司既能成立专门的餐饮公司,又能为该餐饮公司提供独立的经营场所,那么就能完全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而且税务部门对此也不会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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