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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筹划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5-18     浏览次数:

  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最近发布的增值税相关规定:农产品经营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继续适用13%的税率,抵扣仍为收购价的13%;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征收率。由于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进项及销项金额的含税与否和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负差异,都会直接影响到农产品加工企业(简称企业)的应纳税额及实际税负问题。因此,企业增值税筹划就显得尤其重要。

  一是企业产品(或商品,下同)销售仅适用13%税率的纳税临界点及获利能力筹划。如某企业(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10万元,以同样的价格销售(不考虑其它抵扣因素,企业要求当期应纳增值税为0),则企业向购买方代收增值税为1.3万元(10万元×13%),价税合计为11.3万元。这样,当期应纳税额为0(销项11.3万元/(1+13%)×13%-进项10,000×13%),而企业所能获得的“毛利”=11.3万元-10万元=1.3万元(实际上是计算进项为含税价,而计算销项为不含税价的差额)。显然,在上述条件不变情况下,当不含税销售价大于收购价,企业就会有应纳税额;当不含税销售价小于收购价时就会存在留抵税额,且随着留抵税额的增加,企业“毛利”就相应减少,当留抵税额达到收购价的13%时,企业“毛利”为0.所以,企业当期即使无应纳增值税,也至少能获得收购价13%的利益(留抵税额或“毛利”)。

  二是企业销售产品分别适用17%与13%时的零税负筹划。当企业销售的产品,如果分别适用17%与13%税率计征增值税时,各自的销售额达到怎样的关系时,当期增值税负为0.如某企业销售甲产品适用税率为17%,乙产品适用税率为13%,当期要实现0税负时,甲乙产品销售额(分别设为X和Y,按不含税价计算;收购金额设为M)的关系式为:17%X+13%Y=13%M,换算后X=13%(M-Y)/17%.例:当期收购金额为10万元,当期销售适用税率为13%的产品6万元,若当期要实现零税负(不考虑留抵税额),适用税率为17%产品的销售额=13%×(10万元-6万元)/17%=3.059万元。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筹划。从上述筹划情况分析,一般纳税人税负可以在政策范围内进行调节,企业尽管同时存在适用税率17%和13%的产品,但只要控制好销售额,各期税负均可控制,且不违反政策规定,而小规模纳税人,就不存在税负的筹划问题,只能按征收率3%依率申报缴纳。显然,现行政策实质上是对一般纳税人开了“口子”,而小规模纳税人就不存在类似的税收“优惠”。对此,小规模纳税人应当从“做大做强”入手,积极申报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求获得更大的税收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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