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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筹划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08-10     浏览次数:

 2002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今后生产此类产品的企业可以享受部分或全部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此次调整涉及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能源有:煤矸石、煤泥、石煤、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炼油,风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废旧沥青回收利用等。具体执行规定将在近期出台。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近几年,随着技术的开发和成熟,出现了一批新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能源。对废旧资源的综合利用不仅开发了新能源,而且减少了它们对大气、土壤和水的污染。 
    煤矸石、煤泥发电等项目有利于改善矿区环境,风力发电是我国正在推广的清洁能源之一。目前,煤矸石等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的增值税负担率约在11%-13%左右,风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负担率约为17%,负担较重。与实心粘土砖相比,新型墙体材料可节约大量的土地和能源,并可以消化工业废渣,但由于现行政策规定,对实心粘土砖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则按17%的税率征收,税负严重失衡。 
    为鼓励节约能源,开发新能源,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此次我国调整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具体调整内容是: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和垃圾发电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和风力发电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对粘土实心砖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对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将利用废渣生产水泥产品的免税政策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其他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仍实行现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油及其他产品。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①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②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3)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调查表明,该类生产企业绝大多数社会效益好,但是普遍因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少,抵扣少而税负较重,因未列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范围,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比如,油母页岩炼油厂与普通炼油厂相比,主要生产设备需从国外进口,出油率低于原油,炼油成本高,加上运输费用占其完全成本的大部分,而运费的进项税金只能按7%扣除率抵扣,造成其进项税少,实际增值税负担较重;利用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加工,需要增加对废旧沥青的处理费用,还需添加再生剂,生产成本高于用新材料生产的沥青。由于其主要原料是没有进项税可扣除的废旧沥青,也造成废旧沥青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金少,增值税负担高于其他用新材料生产沥青的企业。垃圾发电企业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财税(2002)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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