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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企业纳税筹划领域的两个问题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08-18     浏览次数:

一、问题的提出 
    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通过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近些年来,纳税筹划成为社会上炒得很热的经济行为,一些企业的管理者对该行为的追逐达到了狂热的状态,不仅一些大中型企业在招聘财会人员时往往把是否会避税、节税筹划作为重要的录用标准。甚至一些规模很小的企业在招聘会计、出纳时也提出有节税、避税能力的要求,许多非专业的普通公民也加入了谈论纳税筹划的行列。2006年建立的新会计准体系以及2008年将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的空间是否扩大了,这更成为众更多专业人士热衷谈论的话题。 
    笔者认为,当前社会上很多企业的管理者和公民个人对纳税筹划的理解和运用是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纳税筹划这一阳春白雪的专业行为在很大程度通俗化的同时,也被很大程度庸俗化了。纳税筹划有广空的市场空间,但是政策空间在不断被压缩。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纳税筹划领域许多问题都亟待研究。在本文中,将就纳税筹划的两个问题展开论述。 
    二、纳税筹划与避税行为的区分 
    自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首次表露“经济人”的含义之后,约翰。穆勒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炼出“经济人”假设,认为使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人是理性的,人类存在着尽可能增加自身利益的愿望和需求。就企业而言,税收是影响企业收入和利润的一个重要变量,我们最常见的两组公式可以体现出税收对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基本公式一:价格=成本十利润十税金 
    基本公式二:税后利润=息税前利润-利息-所得税 
    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追求目标收益的最大化,而降低税负是获取企业目标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之一、从主观上讲,企业存在降低税负的动机,这符合经济人假设观点,也符合现实的状况。在现实中,人们广义地把规避税收负担行为称作避税,很多人都把纳税筹划与避税混为一谈,但是。仍有学者在探索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差异,例如,有些中外学者早就将广义的避税分为得当避税与不当避税(或称作顺法意识避税与逆法意识避税),得当避税属于顺法性避税。应该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而不当避税属于逆法性避税,这就是狭义的避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既在中国税务报上开设税收筹划专栏宣传和剖析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又设立了反避税的研究和管理机构,这都表明,“国家税务总局从政策引导角度区分了税收筹划以及避税行为,并对前者予以支持,后者不予鼓励。但现实中企业所进行的避税和税收筹划是难以区分的,因此笔者认为,从政策引导和实际管理角度看,将纳税筹划与狭义避税行为从现象和目的上加以区分。这对于理论和实践都是非常必要的。 
    (一)纳税筹划与避税行为现象上的差异 
    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有基本目的和根本目的之分。纳税筹划的基本目的有三个,一是不交或少交税以降低税负取得利益;二是滞延纳税期间以获取货币时间价值的利益;三是涉税零风险以避免处罚损失并保持企业良好形象,纳税筹划最根本的目的应该是纳税人目标利益最大化,对于上市公司来讲,应该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应该是利润、发展的最大化。 
    从直观上看,纳税筹划是为了达到税收支付的节约,但是,少缴税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节约;滞延纳税期间减少利息支出或增加利息收入。也是一种节支或增收;涉税零风险则体现了企业稳健的经营政策,也防范了处罚损失,体现着一种特定的节约。 
    从现实看,企业为达到税收支付的节约可以有下列四类方法: 
    第一、企业通过组织发展战略的组织机构形式选择以及跨区域经营行为的安排,追寻低税率、谋求税收优惠。或者为以后关联交易规避税收负担打下基础。 
    第二、在税法认可的限度内,选择最有利于自身收益的价值链的分隔和资本弱化的税收挡板手段,在用足政策的基础上谋求最大的利益。 
    第三、通过税法漏洞、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手段以及公允外衣下的非公允运作,实现价格和利润的转移。谋求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采用欺骗、隐瞒的手段降低收入或加大成本费用,以缩小税基,谋求经济利益。 
    上述四类方法中,第一和第二属于税收筹划范畴,第三属于避税范畴;第四属于偷税范畴,笔者在这里不仅对税收筹划与偷税作了现象上的区分,也对税收筹划与避税做了现象上的区分。这是因为,纳税筹划与避税并非同义。尽管纳税筹划中包含避税、节税等等多种内涵,但是纳税筹划与避税并不是同义词。避税一般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通过经营或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减轻、回避税收负担的行为。尽管避税也是发生在纳税义务之前。但避税的着眼点只是放在税收法规的漏洞和缺陷上,其手段也往往是运用扭曲的价格和利润、不合情理的交易时间和交易事项。其行为结果往往会背离政府的政策导向,也往往因政府发现了政策漏洞实施弥补,使得纳税人既没达到少交税的结果,又加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行为根本目的上的差异 
    税收筹划与避税行为不仅仅在现象上不同,其根本目的也不同。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不是税收负担的最小化,而应该是纳税人整体收益的最大化。对纳税筹划结果的关注不在于某一时点或某一阶段税负的最轻。而是要放眼企业未来的发展。例如:一个新办工业企业预计年销售额90万元,考虑到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年销售额100万元。但财务制度健全的小型工业企业年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可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中做出选择,假定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增值幅度较大,可抵扣的进项税少,执行一般纳税人的政策与执行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相比,使用一般纳税人身份会多缴增值税和所得税,使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会少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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