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是一公司的股东,公司为他购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小车的所有权是办到个人名下好,还是作为公司的办公用车好?公司财务和老彭都拿不准,便向江西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税务师告诉老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的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的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是为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上述企业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财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老李告诉税务师,预计小车使用10年,残值按原价的2.5%估计,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汽车每年的固定使用费支出1万元,1年的油耗及修理费为2.34万元(含税价,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师便补充说,如果将小车的所有权办到个人名下,根据税法规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公司是为个人购买的小车,不属于企业的财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小车的日常使用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即公司购买小车的支出20万元、日常费用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个人配的小车应纳个人所得税=20×20%×50%=2(万元),10年中每年还要支付日常费用支出3.34万元。
如果小车作为公司的办公用车(可归老彭使用),小车的折旧及日常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油耗及修理费的增值税可作进项税额抵扣。小车的年折旧额=(20-20×2.5%)÷10=1.95(万元),年日常使用费用在税前扣除额=1+2.34÷1.17=3(万元),抵减的增值税进项税=2.34÷1.17×17%=0.34(万元),年形成的税后收益=(3+1.95)×33%+0.34×(1-33%)=1.8613(万元)。
可见,如果小车作为办公用的专车时,只要个人不拥有小车的所有权,则不仅可少缴个人所得税2万元,10年中每年还可为企业形成税后收益1.86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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