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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处理后,所得税应联动处理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2-06-23     浏览次数: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结束,不少企业正在总结梳理今年汇算清缴的得失。笔者发现,一些大中型企业在享受增值税优惠后,忽略了与之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从而带来涉税风险。比如,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的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一系列增值税处理后,未联动进行所得税的相应处理,给自己带来涉税风险。

风险点一:税控设备维护费会计处理不准确

疑点

甲公司支付2021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280元,直接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甲公司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用,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同时,按《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280元,贷记“管理费用”280元。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后,这280元技术维护费不会对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但是,甲公司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计入期间费用的同时,在会计上没有作相应的减免税处理,由此造成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少计280元,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点二:“其他收益”计错年度

疑点

甲公司2020年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优惠,当年第四季度按销售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8万元,计入2021年度“其他收益”科目。

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等规定,甲公司适用2020年度增值税免税政策。但是,2020年第四季度按销售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8万元,属于直接免征增值税,且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应按照权责发生制,计入2020年度利润表中“其他收益”项目。因此,甲公司应更正2020年和2021年度财税处理,调减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在此基础上,更正申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风险点三:加计抵减额核算错误

疑点

甲公司2021年可抵扣进项税额60万元,申报加计抵减额9万元,未计入当期损益。

分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甲公司按当期进项税额的15%计算抵减应纳税额,符合政策规定,但抵减应纳税额账务处理不恰当。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甲公司2021年度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16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6%,计提销项税额96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60万元,抵减前应纳税额36万元,大于加计抵减金额9万元(60×15%)。因此,其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可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此时,甲公司应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万元,贷记“其他收益”9万元。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不熟悉加计抵减账务处理,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也不规范,月末没有将本期应缴纳增值税额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反映,而是在“应交税费——已交税金”中核算。在纳税申报时,没有对账、表之间数据进行逻辑性审核,导致少确认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应进行纳税调增。

风险点四:即征即退税款记错科目

疑点

2021年10月—11月收到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5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分析

对于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部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做了明确规定。甲公司取得2021年10月—11月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款,理应计入2021年度收入总额。企业将其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从会计处理的原理上看,这将导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进而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点五:增值税错误带出所得税错误

疑点

由于增值税处理错误,甲公司确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90万元,并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确认应纳税额21.5万元。

分析

上述错误处理叠加,导致甲公司错误地确认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90万元,然后,甲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据此确认应纳税额=100×25%×50%×20%+190×50%×20%=21.5(万元)。

但是,如果合规将上述涉税事项进行调整,甲公司应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0-80000+90000+150000=160280(元),调整后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900000+160280=3060280(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适用税率为25%,应纳税额3060280×25%=765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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