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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联:增值税转型对财政影响小于预期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4     浏览次数:

对地方财政影响远小于预期,在全国推开时机已经成熟

  增值税转型的实质是减税,这对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影响有多大,财政能不能承受得了,是增值税转型能否向全国推开的关键。

  吴新联说,试点一个最大的收获,是摸清了减收的底数。东北地区4年来的试点实践表明,增值税转型对财政的影响远小于预期。2004年7月至2007年底,辽宁省共为试点企业办理抵退税额91.4亿元,占同期全省国内增值税收入的5.1%。其中地方分摊25%,约为22.9亿元,平均每年不过6.5亿元,这一数字应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

  辽宁省财政厅厅长邴志刚分析说,增值税转型直接减少了即期财政收入,短期内会带来财政减收的压力。但转型政策促进企业增加投资和技术改造,提高了经济效益,对扩大税源、形成财政增收的长效机制产生了积极作用。2005年、2006年辽宁财政收入增长20%以上,2007年增长32.4%,从长期来看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正面的。

  邴志刚认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一来是在税制上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二来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而降低产品价格,有利于控制通胀风险。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财政政策要为保增长控通胀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实施稳健财政政策,是通过压缩财政赤字减少国债及政府投入,而增值税转型实质是减税,有促进投资的作用。在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同时若跟进增值税转型改革,一减一增,互相配合弥补,可以使社会投资成为代替国债投资的经济增长动力,有利于政策衔接,也避免经济出现大的波动。况且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持续大幅增长,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足够空间。此外,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开还可以与其他税种改革相配套。比如,扩大消费税,改革资源税,开征燃油税等新税种,通过开辟新税源来抵消增值税改革带来的财政减收因素。 

  增值税小常识 

  ●增值税: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个税种。例:一台电视机进价是1200元,售价是1300元,纳税人只对增值部分交纳增值税。比如税率是7%,应该纳税:售价1300元减去进价1200元等于增值部分。100元×7%=7元,7元就是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将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称作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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