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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中铁建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12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指出,对中铁建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新成立的股份公司、锦鲤资产管理中心相互转让股权和整体转让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应税行为照章征收营业税。中铁建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的印花税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执行。

  此外,有关契税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执行:对股份公司承受中铁建投入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锦鲤资产管理中心无偿承受中铁建所剥离其他全资子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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