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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1-01     浏览次数: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01号有关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是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项。免税收入属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因此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二、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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