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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中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两税征管人员,可随职能一并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在划转两税征管人员时应尊重本人意愿,确保划转人员的行政或者事业编制对应关系不变。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职能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此外,乡级财政两税征管人员是否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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