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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严格风力发电机组进口退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09     浏览次数:

 海关总署3日发出公告,进一步严格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 

  公告中明确,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主要包括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对2008年1月1日起至公告发布前已经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经海关审核无误的准予办理先征后退手续;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公告表示,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今后对先征后退清单所列品种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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