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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红利税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29     浏览次数:

中国税务学会一位专家告诉记者,要完全取消股息红利税,并不那么容易。因为对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对税率的设立和取消,非财政部、国税总局可为,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财政部、国税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后只能提出应纳税额暂减、免征收政策。
除了法律程序之外,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提出了取消红利税的另一个障碍。他说,从活跃证券投资角度看,应取消红利税。但取消红利税的一个税理障碍在于,同样都是投资所得,为什么只取消红利税,这需要有关部门把握平衡。
针对证监会透露的信息,李大霄分析指出,红利税这个问题目前只能说是在沟通,因为证监会虽然现在是鼓励上市公司分红的,但是决定权并不在证监会手上,因此目前只能说尽量努力改善现在的红利税现状,向符合市场预期的方向上发展,减征或免征红利税。
对比国外红利税税率明显偏高
红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国际市场看,各国大多对证券市场实行较低的税负政策。香港市场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免交红利税;新加坡市场现金红利税税率为5%;美国于2003年将红利税减半,并决定在此后3年减免此税。可见,我国目前20%的红利税税率明显偏高。
由于股息红利是企业缴纳所得税之后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再征收红利税有重复征税嫌疑,加上机构投资者被政府允许减免红利税,使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回报少于机构投资者,由此产生了不公平现象。这些原因使得红利税一直为市场人士所诟病。
有鉴于此,近年来,减免、取消红利税的呼声一直不断。事实上,政府有关部门也积极呼吁减免、取消红利税。2004年“国九条”发布后,证监会、上交所一直在做关于取消股息和红利所得税的研究。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也指出,中国的税收政策与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不相匹配是投资者不敢做长期投资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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