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税种信息> 正文
税种信息

9月起一批财税新规将施行小排量汽车消费税降至1%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02     浏览次数:

从9月1日起,一批国家及地方的财税新规将实行。这些新规定涉及个体经营、汽车税负、航空行程、医疗保险、公积金贷款等多个方面。

  个体工商户停交“两费”

  9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户的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此“两费”至今已征收了20多年。这两项费用停征后,南京16万个体户一年将减轻1亿多元的负担。

  小排量车消费税降至1%

  8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具体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这是国家自2006年4月1日以来第二次调整汽车消费税税率。财政部表示,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包裹超10公斤不能邮寄

  9月1日起施行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即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公斤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公斤的包裹的寄递业务。

  牙膏也算“化妆品”了

  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重新定义了化妆品的范围,牙膏也算是化妆品了。

  旧版航空行程单9月1日起禁止入账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建立起既有利于税务管理,又适应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联合制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明确,7月1日起启用新版的防伪纸质行程单,旧版行程单可以使用至8月31日,9月1日起,将一律开具新版行程单。

  暂行办法明确,《行程单》可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制,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

上一篇:税总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办法
下一篇:印度上调纺织品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