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内容调整10月正式启用
继9月1日起,国家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又对新政策执行后,《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据介绍,新版《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
(一)在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税务总局表示,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
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10月起将全面运行
从10月1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将全面应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部署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的推广工作。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将在9月中下旬组织完成对各省相关人员的培训,各省对具体操作岗位人员的培训也要在9月30日前完成。从10月1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必须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停止使用原方式开具《通知单》。
外国驻华使馆及人员转让免税车辆需先办海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4号发布)有关规定,经报海关批准,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可以转让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总署日前专门下发第66号公告,对转让过程中需要在海关办理的手续进行了明确。
自2008年10月1日起,使馆和使馆人员申请将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转让给其他国家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时,应当首先由双方分别向其主管海关递交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转让申请表》。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出让方凭其主管海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注销手续,并凭《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向其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受让方凭其主管海关出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
中新签自贸协定10月起施行两国互认多项免税措施
4月7日,中新双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发达国家达成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这份协定预计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生效。
实施该协议后,将有35%的新西兰对华出口品免税,这部分商品目前的关税税率不超过5%.关税税率为6%的另外31%的新西兰对华出口品将在2012年前逐步免税。税率超过20%的商品将于协议实施第一日起以20%的税率征税,并将在2013年前逐步免税。
黄油、液体牛奶和乳酪等对新西兰经济至关重要的乳制品将在2017年前逐步免征关税。根据协议,对新西兰牛羊肉的关税将在2016年前逐步取消。
取消新西兰非农产品关税的时间最长为6年。新西兰贸易部称,到关税逐步取消完成时,对华贸易中将仅剩8,000万美元还征收关税,其他均将免征关税。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修订 10月起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日前联合修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第35号令),并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规范了外资广告企业在我国的申请、设立等程序,并对有关部门的监管规定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管理规定》明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规定合称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以及外资广告企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央企资产损失问责办法出台 50种违规情形将被罚
今后,央企资产损失,经营者及相关环节的责任人都将面临严格的处罚。国资委日前正式公布《央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明确表示,从10月1日起,国资委所辖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等经营过程中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将依据该办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将可能受到终生禁入的处罚。
10月1日起 个体工商户验照不收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验照办法有不少亮点:一是下放了验照权限。今后,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验照。这样就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就近就地验照,为个体工商户节省了验照的旅途费用和时间;二是验照时间放宽了2个月,这为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提供了更加宽裕的时间。此外,新《办法》还明确规定,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0月1日起 购房合同须有“节能指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从10月1日起实施。商品房节能指标写进购房合同、供热实施按热量收费、限制使用高耗能材料、违规开发商最高罚款50万元,这四点是《条例》中的最大亮点。该《条例》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信息,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将受到处罚。
大连:10月起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执行新规
为了规范大连市地方税收退税管理工作,大连地税日前印发《退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大地税发[2008]65号),规定从10月1日起,凡办理出口退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该规定执行。
根据《规程》明确,退税按性质分为: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误收退税和其他退税。退税审批决定应当以县以上(含县)地税机关名义作出。送达纳税人的相关决定、通知等文书应当加盖地税机关公章,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税务机关管理科所负责退税审核工作;计会(征)科负责退税手续的具体办理。如需调查核实确认的退税事宜,应当按下列分工办理: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由税政科负责;误收退税、其他退税由征管科负责;税务检(稽)查退税由法制科负责。对退税的监督工作由法制科负责。
北京:10月起机动车按尾号每周停驶一天减一月税费
从10月1日起,北京市将封存30%公车,其余机动车在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期间每周停驶一天。停驶的机动车减征1个月养路费和车船税。
北京市政府在《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中明确,从2008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封存30%公务用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限行时间为0时至24时。
河南:10月起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九事项要备案
为了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豫国税发[2008]230号),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将在全省试行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九大事项需要备案。
根据《试行办法》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以及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与境外经贸往来涉及九个事项,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江苏:10月起《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日前发布《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并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障办法》包括总则、监督控管、信息传递、委托代征、考核及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二十四条,以规范行政管理关系为重点,以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为核心,通过明确政府、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税收保障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建立政府与社会协调配合的综合治税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税源控管,促进地方税收应收尽收,为江苏省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浙江:10月起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在省内跨地区转移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养老保险条例亮点之一就是,从2008年10月起,浙江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根据《条例》的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