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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向购房者提供补贴 减免开发商多种费用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22     浏览次数:

日前,这份名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悄然发布,并于20日起正式施行。

  该《意见》在购房落户口、税费减免、公积金贷款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优惠。《意见》自2008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

  业内人士认为,在整个楼市持续近一年成交低迷的大背景下,石家庄出台这样的扶持政策,表现出了政府力挺楼市的信心和决心。

  ■给购房者的优惠:除了多种补贴,还放宽入户条件

  □购房契税财政补贴50%

  该《意见》明确,凡个人购买市区内住房的,可享受至少50%的购房契税财政补贴。

  据介绍,个人购买二手住房、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并按时全额缴纳契税的,按契税额的50%给予补贴;而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和危陋住宅区改造中被拆迁人购买住房,购房价格不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但对按时全额缴纳契税的,按契税额的50%给予补贴。

  根据政策,以大户型为代表的按4%的比例征收契税的,给予补贴后购房者实际缴纳的契税为2%;按1.5%比例征收契税的,给予补贴后购房者实际缴纳的契税为0.75%。

  据了解,在个人购房认定时间上,商品住房以交易双方办理手续,签订买卖合同日为准;二手住房以交易双方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日起。

  □公积金限额提高范围扩大

  该《意见》规定,对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按20%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最高40万元执行,贷款最长期限按30年执行。

  与此同时,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可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担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分别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购房可为直系亲属办户口

  该《意见》明确,凡在市区投资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市区户口。

  ■给开发商的优惠: 多种费用减免,预售可以提前

  □配套费减免

  对于资金链紧缺的开发商来说,《意见》中的多个条款都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意见》明确,自2008年9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减半征收;同时,对危陋住宅改造项目中拆除原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而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提前收取。凡涉及房地产开发应缴纳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纳入财政管理,由市收费管理部门一站式收取。

  □城建收费可缓缴

  该《意见》规定,对界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新开工的城中村改造村民回迁房项目,凡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可先办理缓缴手续,再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

  同时,市区内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城建收费可先按应缴金额的30%缴纳,剩余部分在办理房产初始登记之前一次缴清。

  □建设用地可预申请

  该《意见》还对开发商拿地做出了诸多新举措。

  对具备分宗条件的地块,积极探索“统一规划、按功能切块、捆绑出让”的开发模式;同时,还将试行开发建设用地预申请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土地供应信息,开发企业可根据地块情况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国土部门适时出让土地,有序控制土地供应量。

  □预售可以提前

  对原一级开发企业参加竞买公开出让土地的,试行以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一级开发成本抵顶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出让保证金的办法。

  同时,该《意见》还调整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取消对建设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的审核,其他许可条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商品房可定向建购

  《意见》还对单位建房提出了新的运作方式:定向建购。

  以出让方式取得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及合法建设手续的开发企业,可与有意组织本单位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单位进行定向建购。

  定向建购要求开发企业资质和商品住房项目建设手续齐全,组织购房的单位与指定银行签订职工预付购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开发企业持定向建购有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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