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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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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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新办法将原规定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了6倍左右,每平方米具体标准为:拉萨20元,昌都18元,那曲18元,阿里18元,林芝15元,日喀则15元,山南15元。地区所在地的县按所属地区的税额标准执行;拉萨市所属堆龙德庆县、达孜县统一按拉萨市的税额标准执行;其他各县(含县以下)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税额按所属地区税额标准的80%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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