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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变更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10     浏览次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对列入享受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优惠的部分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了调整。

  据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的规定,对2002年5月1日以后,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国内生产企业在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03]46号文件中列明了享受上述优惠的具体名单。其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16家,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有30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4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5家。

  此次两部门对上述名单中的部分企业名单进行变更,其中,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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