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及比照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其他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调整后,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进口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抵扣购入进口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即由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改为对进口设备所计征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对原来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设备也可以实行抵扣。这一调整在不增加企业总体税负的基础上,将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从政策层面上升为国家法规的制度性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税制。
考虑到一些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此次政策调整设定了过渡期。对2008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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