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3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结构性减税的核心内容固然是减税,但将“结构性”与“减税”联系在一起,提法相对较新,其背后有特殊含义。
高培勇认为,结构性减税有别于全面的减税,是针对特定税种、基于特定目的而实行的税负水平消减。其所牵涉的税种是有选择的,并非不加区分地针对所有税种的税负水平“平均使力”或“一刀切”式削减。
“这一举措的目的主要是拉动消费与投资,特别是扩大最终的消费需求,而主要不是着眼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总需求的增加。”高培勇说。
高培勇指出,结构性减税还有别于大规模的减税,所实行的是小幅度、小剂量的税负水平消减,意在从量上削减税负水平,因此是“有限度而不是大量”的减税。
此外,他认为,结构性减税也有别于税负水平维持不变的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尽管在税收政策上同样会有增有减,但结构性减税追求的目标是纳税人实质税负水平的下降,而不是维持实质税负水平大致不变条件下,不同纳税人群体之间税负水平的此增彼减。
当前我国之所以要实行结构性减税,高培勇认为有两个重要原因。一是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不断蔓延以及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当前保增长的根本途径就是扩大内需,而扩大内需在财政上可以实施的基本举措,无非有增加政府支出和减少政府税收两个线索。其中,以减税来扩大居民和企业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拉动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无疑具有基础性意义。
此外,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需要优化也是实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原因。高培勇认为,减税必须有长远的战略考虑,不能也不应脱离既有的税制改革方案轨道。
我国从2003年后期开始的新一轮税制改革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优化现行的税制结构。如逐步增加直接税并相应减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尽快开征财产税并结束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等等。
高培勇建议,迄今为止,政府已推出并将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继续推出一系列的以减税为主要取向的税制调整举措,但就现实中税收收入的格局和实行结构性减税的主要目标看,减税应重点锁定在两个税种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我国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高培勇说,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过程,也就是增值税计税基数趋于缩小的过程。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其最终的效应就是减税。
据财政部门估算,仅增值税转型一项减税举措,在2009年将减少大约1200亿元的税收收入。
“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2007年增值税收入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44%。它的调整和变动,无论对于中国现行税制还是对于整个税收收入而言,都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效。因而,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的转型,可说是政府能够拿出的最大的减税动作。”高培勇说。
但他同时强调,增值税转型能否产生预想的减税效应,最终取决于企业对此项改革的反应。“只有企业真的扩大设备投资,真的着手技术改造,增加投资需求,增值税转型的减税效应才能真正‘落袋为安’进入企业的腰包”。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针对近期社会上出现的“进一步增加工资薪金所得额扣除标准”呼声,高培勇认为,综合考虑当前中国的现实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方案,在分类所得税制背景下仅增加工资薪金所得额的扣除标准,很难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起到明显效果。
鉴于“十一五”规划所绘就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方案,已经把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确定为“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高培勇认为,政府应抓住从现在起到2010年末不足两年的改革机遇期,通过将个人所得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付诸实施,从而在全面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前提下求得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的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