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要求,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取消公路养路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涉及到的税收政策调整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其中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二是明确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三是规定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此次费改税不开设新的燃油税税种,而是采用提高燃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方式实现成品油价格及税费的改革,简便易行,成本较低,对消费者不产生负面影响,是社会最易于接受的方式。体现在:一是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不在消费环节征收,没有直接体现为消费者的负担;二是成品油价格由国家统一定价,与国际油价接轨,按目前国际油价测算,消费环节成品油价格将有所下降;三是取消“六项收费”,减轻消费者负担;四是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后新增成品油税收具有专项用途,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实现费改税利益合理分配;五是公路养路费稽征人员将由各省政府负总责,采取三种渠道妥善解决安置问题。
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是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和公平社会负担,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云南省国税部门将认真履行职责,将此项改革落实到位,确保国家经济政策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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