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联合发文,我省将按照国务院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调高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
新调整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排污费从2009年1月1日起,每个污染当量由0.7元提高到1.4元。二氧化硫排污费每个污染当量由0.60元分两年逐步提高到1.20元,其中: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每个污染当量调整为0.90元,第二步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每个污染当量调整为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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