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税种信息> 正文
税种信息

云南省调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1-08     浏览次数:

日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联合发文,我省将按照国务院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调高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

新调整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排污费从2009年1月1日起,每个污染当量由0.7元提高到1.4元。二氧化硫排污费每个污染当量由0.60元分两年逐步提高到1.20元,其中: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每个污染当量调整为0.90元,第二步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每个污染当量调整为1.2元。

上一篇:财政部官员:今年或考虑出台更优惠房税政策
下一篇:威信县国税采取四项措施推行税控开票系统成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