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9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将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二、2009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税函[2009]130号)。
《通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结合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在近期对2006年1月1日至今办理的CPU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进行重点检查。
三、2009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
《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发布的有关消费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7件。
四、2009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134号)。
《通知》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应履行年度关联申报义务。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的有关规定,将企业关联申报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组成部分,统一安排和部署、统一开展内部培训、统一对外宣传和辅导,加强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汇算清缴结束后关联申报的审核和评估工作,确保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2009年3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9]26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煤炭(不含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为每吨3元。
六、2009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090301B版的通知》(国税函[2009]116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将0712909090“干制的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征13%退5%”扩展调整为07129090901“按13%征税的干制的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征13%退5%”和07129090902“按17%征税的干制的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征17%退13%”。
七、2009年3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
《通知》指出,2008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建立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并明确了有关政策,各地应认真抓好上述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八、2009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办法》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税务处理、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计税成本的核算、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九、2009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国税发[2005]199号第四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
十、2009年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十一、2009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通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公布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条例和细则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4件,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9件,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2009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9]100号)。
《通知》明确,自2009年4月1日起,对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66号)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
十三、2009年3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通知》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四、2009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通知》明确,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九大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九大税务事项是: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十五、2009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通知》明确,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宣布已失效或废止21条规范性税收规范性文件。
十六、2009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
《通知》明确,税务系统将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一是坚持依法治税,服从服务大局;二是夯实征管基础,创新管理方法;三是深化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四是加强税务稽查,规范税收秩序;五是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工作实效。
十七、2009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八、2009年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通知》明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施行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83件,部分条款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6件。
十九、2009年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21号)。
《通知》规定,上述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的规定,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上述单位自2007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己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二十、2009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
《通知》明确,自2009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十一、2009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
《通知》明确,按照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中国居民公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支付股息,且该对方税收居民(或股息收取人)是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该项股息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即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在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
二十二、2009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电信网络分公司从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十三、2009年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国税函[2009]71号)。
《意见》指出,税务系统志愿服务活动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税务总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税务系统志愿服务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开展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的各类志愿服务,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稳步推进,逐步推广,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经常化。要加强与地方各级志愿服务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的支持,共同推进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同时,根据需要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职工志愿服务活动、青年志愿者行动、巾帼和家庭志愿服务活动、科普志愿服务活动、扶残助残志愿服务活动、人道救助志愿服务活动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包括税收志愿服务在内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教育感召群众、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十四、2009年2月13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通知》强调,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原则上是指各地(市、区、州)财政局,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县级市、区、旗)财政局为初审部门;负责复审的财政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专员办负责终审,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专员办根据复审意见进行终审。除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外,专员办办理一般增值税退税事项仍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执行。
二十五、2009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发2009020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9]56号)。
《通知》规定,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个别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还需税务总局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研究、确定后,另行调整。严禁擅自改变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中的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十六、2009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3号)。
《通知》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381号)中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公司所属电厂缴纳企业所得税地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