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结合水泥生产行业特点,普洱市国税局采取六项措施,加强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财务会计核算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准确核算水泥生产各个环节购、用、存明细情况,账与账之间、账与表之间、账与原始凭证之间的数据必须一致或相互衔接,并按要求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三、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的企业,其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产品(包括水泥熟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产品(含水泥熟料)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行按月审批,办理程序即:一是在规定期限内将当月增值税税款足额申报纳税;二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证单书;三是利用自有石灰质矿山采矿废石的,必须提供当月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四是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于税款入库后次月内办理退税手续。
五、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已退税税款必须追缴入库:一是当月应纳增值税税款未按规定期限足额入库的;二是未按本《通知》第一条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并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三是《认定证书》未具体列明资源综合利用原料名称或实际产品与《认定证书》不相符的;四是《认定证书》有效期满未继续获得认定或新老《认定证书》有效期限时间不衔接的,其间断期间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五是《认定证书》到期,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取消后,纳税人销售资源综合利用库存产品的;六是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及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七是各类税收检查中查补的税款;八是在年度内或纳税评估中某月份有问题的,该月份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水泥生产企业申报不实或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追缴所骗退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