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生命之源”!当水资源面临枯竭,你会不由自主地想起这句话。
为保护水资源,无论是官员、学者还是老百姓,都在献计献策。在资源税改革方案酝酿出台时,将水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已成业内共识。
不少专家建议,将水资源全面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对各类水资源征收资源税,通过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
征收水资源税时机已成熟
家住北京朝阳区的李女士每季度都会收到来自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缴费通知单,上面写着每吨水3.70元的收费金额,其中包括三部分:自来水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其中水资源费为每立方米1.1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0.90元,自来水水费是1.70元。
而1.70元的自来水水费已经沿袭了近7年。记者日前从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了解到,从2002年至今,北京市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进行过调整(此两项费用自来水公司是代收,财政划走),而自来水水费一直没有提高。
“自来水水价跟成本是倒挂的,我们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宣传科负责人宋女士表示。
不久前,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总经理徐维浩在相关场合也表示,由于2002年以来自来水水价一直未调整,水价与成本倒挂,政策性亏损严重,至2008年累计亏损13.4亿元,折合每吨水亏损0.81元。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石磊博士称,一方面是自来水企业亏损运营,另一方面却是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日渐凸显,两方面的原因促使水资源税必须改革。
针对我国水资源严重缺乏的实际情况,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表示,目前从政策环境、技术条件等各方面看,开征水资源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实行“阶梯式税制”
如果开征水资源税,首当其冲的问题是要界定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
“征收水资源税主要是体现对资源价值的重视。从资源的角度分析,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范围,无论是使用者还是开采者,都应该征税。”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教授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
对水资源开采者征税,意味着今后矿泉水等相关开采者也在征税之列;对使用者,涵盖的范围包括工业、居民、农业等,而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是居民饮用水。目前各地对居民饮用水的收费包括自来水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三部分。未来的水资源税改革,是将这三部分都合并改为税?还是采用税费并存体制?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告诉记者,污水处理费跟水资源税互不相干。污水处理费,相当于政府部门提供公共物品而需要交纳的费用,是根据污水排放量来向使用者征收的。因此,污水处理费还应该由主管部门来征收。而水资源费才需要转化为水资源税。
“将要进行的水资源税改革,很可能是税、费并行的。”王金南说。
石磊也认同税、费并行的情况。他说,“水资源费这部分可以用水资源税来代替,但是污水处理和自来水水费部分,还是应该以费的形式出现。”
毫无疑问,征收水资源税应该对节约水资源起着很重要的影响,但是如何确定水资源税的税率,事关整体改革。用马中教授的话说,“以后要用税来调节水价了。”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设定水资源税税率。
“这个问题要看从什么角度考虑,正是由于我们长期以来实行资源和环境无价制度,导致了资源和环境的恶化,现在通过征收资源与环境税,体现了资源和环境的价值,对被征收者而言,是重视环境和资源的表现。”石磊分析。
而王金南认为税率是一把双刃剑,“从资源节约角度,我希望税率高一点,但同时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尤其是对中低收入的老百姓影响较大。我建议实行‘阶梯式税率’,针对不同类型用户应该体现不同的税率,可以分为工业、生活和农业等不同类型,甚至工业也可分为耗水大的行业和一般性行业等。”
在认同“阶梯式税率”的同时,马中教授建议,“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样,如果开征水资源税,应该根据各地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由地方来决定税率。对那些水资源稀缺或者重要的地区,税收应该高一些。”
他同时建议应该采取水资源税和水价的双重调节机制,“毕竟税的调节不可能太随意,当一个地区根据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定完税率以后,对水资源的再调节,还是要靠水价。而水价也可以采取阶梯式、从量计征的方法。用的水越多,水价也应该越高。”马中说。
水资源税价的确定,无疑牵动着大家的神经,但是与之相伴而生的问题是费改税之后,征收体制将发生变化。
现行征收体制不宜变动太大
目前,对水资源费,全国各地的征收机构并不统一。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副秘书长赵家廉日前表示,“资源税已经明确为地方税种。” 毫无疑问,水资源税的征收将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而水资源税由谁来收取,征收体制的变革在所难免!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宣传科负责人宋女士称,目前北京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他们只是代收,这两项费用直接由财政拨走了,集团公司留下的只有自来水费。
而在湖北,全省水资源费一直是由地税部门代征的,但是在今年5月,湖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通知》,明确要求全省水资源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地税部门不再履行代征职能。
“如果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后,由税务部门征收就名正言顺了。”石磊说。
而王金南认为,在费改税的过渡时期,在征收体制上不能有太大变动,这样对相关部门冲突会小一点。等过渡到一定阶段,把征税体制逐步建立起来以后,再一点点完善,包括环境税,都有类似的问题。”
而水资源税征收上来以后,是否能做到专款专用?
石磊建议说,“我们既然通过水资源税获得了利益,是不是将这部分税收用于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再开发更好一些?这些都是需要我们着力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