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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免征种子种源进口增值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07-08     浏览次数:

财政部7月7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商品范围包括: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相关通知称,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培育、试种、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

财政部7月7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商品范围包括: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相关通知称,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培育、试种、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

财政部7月7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商品范围包括: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相关通知称,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培育、试种、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

        财政部7月7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商品范围包括: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相关通知称,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培育、试种、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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