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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舟曲捐赠的企业免征增值税等三项税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0-24     浏览次数: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意见明确,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对为受灾地区捐赠货物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专项用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抢险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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