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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面临两种方案选择困境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01-04     浏览次数:

对居民自住房屋征收房产税,这一贯穿2010年全年的政策悬念至今仍未现形。

  房产税目标主要是调控房价还是筹集收入?“借道”现有税种还是开征新税?土地、住房、财税等部门权责如何协调?当地方将房产税试点的申请提交国务院,现实的矛盾和冲突便浮出水面。

  此前,各地对居民自住房屋征税的方案,就是改造现有的房产税,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居民自住房屋。这一方案无需开设新税种,只需修改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即可。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然坚持改革初期确定的整合现有税种、开征新税的思路。

  “修旧”还是“立新”

  房产税在中国并非新税种,1986年10月即在城市、县城等按年征收。当时出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目前拟议的房产税改革,就是将征税对象扩大至个人非营业用房产。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对记者表示,要对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取消免税规定。

  这一方案,在政府强调税收调控楼市的背景下提出,因为无需开设新税,不涉及人大立法程序,被认为是推进改革的“捷径”。

  不过,一位接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告诉记者,目前两部委已经达成一致,整合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新税种———房地产税。这和地方上报的试点方案并不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官方对房产税的表态悄然发生了变化。2010年10月27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其中涉及房产税的表述是“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这与去年9月29日“国五条”出台时提出的“加快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推广到全国”,明显不同。

  中央地方想法不太同

  “一些房价涨幅很高的城市,最担心改革会影响当地的楼市。”一位参与地方改革研究的专家表示,地方上报房产税试点方案,实际的覆盖面很窄,仅仅是针对少数高端房产。

  如今,多数社会公众的理解,政府对居民住房征税的目的是要压低房价。的确,这是中央政府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过程中衍生出来的目标之一。而这一中央政府默认、社会公众一度渴盼的目标,恰恰是地方政府很大的担忧。

  将税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结合起来,这是财税部门推进税制改革的一项原则,也得到了国务院的认可。房地产税收的改革,更是将改革和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到了极致。

  中央决定对居民住房征税,主要目标是完善分税制,给地方以稳定收入来源。但社会公众却误认为,目前政府推进的房地产税改革,其目标就是为了压低房价。因为对住房征税并不能确定必然会带来房价下降。相反,税收增加会导致成本上升,这就难免影响最终价格。所以,2010年上半年以来,中央政府开始刻意弱化公众用税收调控房价的期望,开始强调房地产税并非针对房地产市场,而是完善税制改革,为地方提供稳定的财源。

  安体富告诉记者,土地、房产都是不断升值的,房产税对地方政府是一个稳定的不断增长的收入来源,长远看这个方向并没错。但是,这一税种涉及到千家万户,有地方政府担心,先行试点会导致市民的抵触。

  目前,丰厚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逐年上升的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让地方政府尝到了甜头,在保有环节征税的积极性因此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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