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再度调整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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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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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15日联合宣布,近期我国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再度进行了修订,调整后的目录自2008年12月15日起正式执行。
这是继去年初我国修订该目录之后又一次对目录部分条目进行调整。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主要针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的变化,对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四部门还对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税则号列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正,同时对其中个别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
四部门表示,调整后的目录自2008年12月15日起执行,即2008年12月15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的目录执行。
为保证目录调整前审批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四部门明确,对2008年12月15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调整前目录执行。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调整前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调整后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08年12月15日起,可以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
此外,四部门强调,自2009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现行政策对国内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免税条件另有规定的,有关进口设备仍需执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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