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希望企业坚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大方向,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在业界的高度关注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于7月30日联合下发通知,宣布自2008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其中,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今日2版)。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通知指出,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