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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储蓄生息分段征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11     浏览次数:

 国务院决定自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昨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停征利息税前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通知规定,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悉,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2007年8月15日起,政府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20%调减为5%。

  业内专家指出,我国自征收利息税以来,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从而促进内需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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