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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年适时出台资源税方案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1-14     浏览次数:

 根据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大类。

  这七大类税目仍未包括一些自然资源,如水、地热、森林、草场等等。一些专家建议,此次资源税改革应将水资源纳入计税范围,这将有利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促使企业通过环保技术减少水耗。

  现行资源税采取的是从量计征方法,对课征资源分别以吨或立方米为单位,征收固定的税额,这会造成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

  此次改革方案或将以销售价格为依据进行征缴,使税负充分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财政部财科所一份关于资源税的研究报告建议,资源税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后,具体税率应为销售价格的5%至15%。

  当前我国征收的资源类税费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等。此外,矿业企业还要缴纳一系列的行政性收费。

  近年来,尽管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多次提高了煤炭、石油天然气和钼矿石、锰矿石、岩金矿、焦煤、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等产品的资源税,但是现在中国的资源税税负仍然处于较低水平。

  物价温和正是改革时机

  实际上,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制定的资源税改革方案,早在2006年底便已经完成拟定。但是2006年年底CPI增幅开始攀升,通胀趋势引起政府警觉,资源税改革进程也随之延缓。

  2007年和2008年全年CPI涨幅高达4.8%和5.9%,为了避免资源税改革进一步加大物价上涨压力,资源税改革进程也被推后。

  从2009年中开始,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CPI和PPI长期在低位运行,有关部门启动了水、电、油、气等多种资源产品的价格改革。

  学界也呼吁,在还没有通胀压力的时候,启动资源价格改革和资源税改革,理顺资源价格,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2009年年底多次呼吁,当前并不存在通胀压力,应该抓住机会调整资源税税赋,等到CPI结束负增长再讨论预防实际的通胀压力措施也不迟。

  资源改革更多地被赋予了调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内涵,业界认为,资源型产品价格过低是此前高能耗、高浪费的发展方式的原因之一。

  贾康认为,目前是调结构的良好时机,建议政府更侧重于消除不必要的垄断因素,逐步推进资源产品比价关系的进一步调整,推进资源税赋关系的调整。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此次资源税改革将给物价带来一定的压力,资源性产品价格的上涨可能会导致最终消费品价格的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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