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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变动增加资本公积应补印花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17     浏览次数:

  国税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近日发出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指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资本公积,应补缴印花税。

  国税总局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应按规定按年计算,对增加的部分按规定补缴印花税。

  此外,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给公司的贷款,因企业到期未能还本形成的呆滞贷款,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将贷款转为该公司的股权,因未构成实质性的呆帐,对金融机构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应冲回不得税前扣除。

  在个税方面,国税总局明确,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企业年金,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都应扣除个税。

  在消费税方面,国税总局指出部分成品油生产企业在2008年底突击开票,逃避成品油消费税。国税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紧急通知》规定,重点复核成品油生产企业2008年底销售收入异常增长的问题,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税收监管,一旦发现成品油生产企业的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方式规避税收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其应税数量,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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