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税种信息> 正文
税种信息

契税耕地占用税滞纳金计算日期有明确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7-22     浏览次数:

 7月14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就契税耕地占用税滞纳金计算起始日期作出明确,耕地占用税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为,其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第31日。
  据了解,海口地税近日就《关于契税及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的请示》呈报省地税局之后,省地税局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因此,征收机关核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如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或征收机关未核定其税款缴纳期限,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次日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
  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因此,耕地占用税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为其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第31日。

上一篇:南京90平米以下住宅享受零契税
下一篇:重庆房产契税施行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