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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调整10月起正式启用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12     浏览次数:

         继9月1日起,国家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又对新政策执行后,《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据介绍,新版《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
  (一)在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税务总局表示,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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