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其中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人民币,目前税率为每升0.28元。
具体调整为:将无铅汽油的进口消费税单位额提高到每升1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消费税单位额提高到每升1.4元;将石脑油的进口消费税单位额提高到每升1元;将溶剂油的进口消费税单位额提高到每升1元;将柴油的进口消费税单位额提高到每升0.8元;将燃料油的进口消费税单位额每升0.8元;航空煤油的进口消费税暂缓征收,单位额为每升0.8元。
另外,新增 “进口成品油消费税”、“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在征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时,单独开具缴款书缴入中央国库。